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37625号“星河企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27715号“星河企链”商标、第3257275号“星河 XINGHE”商标、第11400564号“GIMALL 星河尚品”商标、第14975931号“星河”商标、第17824149号“十二生肖 星河酒店及图”商标、第23761207号“星河水上乐园 STAR RIVER WATER PARK及图”商标、第33128748号“星河·国际”商标、第36269227号“星河联盟”商标、第28963691号“星河商置及图”商标、第50664741号“星河天然气 XINGHE GAS及图”商标、第54694299号“星河口腔”商标、第54691172号“星河优选 XING HE YOU XIAN及图”商标、第60737744号“星河链商”商标、第61946600号“星河剧本杀 XINGHE SCRIPT KILLING及图”商标、第3422381号“星河传说 Dynatown及图”商标、第41939374号“星河山居”商标、第44785867号“星河玩具百宝屋”商标、第51265704号“星河动力航天”商标、第55018700号“星河一品”商标、第58620746号“星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呼叫、含义、显著部分等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人主体经营资格因决议解散而主动注销,多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十三、十四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十二、十五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十二、十五至二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十二、十五至二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