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208397号“EBM-PAPST CLEANVAR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BM-PAPST CLEANVARIO 62208397

阅读:92204 2022-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伯姆-帕普斯特兰茨胡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08397号“EBM-PAPST CLEANVAR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4035号“EBMPAP…

  申请人:艾伯姆-帕普斯特兰茨胡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08397号“EBM-PAPST CLEANVAR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4035号“EBMPAP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33858号“EBMPAP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601389号“EBMPAPST ENGINEERING A BETTER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589406A号“NEO EBMPAP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第11类商品上与国际注册第833858号“EBMPAP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124035号“EBMPAP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601389号“EBMPAPST ENGINEERING A BETTER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380244号“EBMPAPST INSTALL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企业,申请人已与其签订《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第7类和第11类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7类和第11类复审商品上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使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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