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43605号“英伦泰迪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英伦泰迪熊 61643605

阅读:135294 2022-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迪美迪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首捷知识产权代理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3605号“英伦泰迪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5756、59030747、61063763、53876000、10322215、57…

  申请人:杭州迪美迪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首捷知识产权代理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3605号“英伦泰迪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5756、59030747、61063763、53876000、10322215、5777465、25382093、11087688号“泰迪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4、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围巾、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围巾、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文字“泰迪熊”,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显著区分于引证商标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1643605号“英伦泰迪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英伦泰迪熊 616436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2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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