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行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76115号“智行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57566号“智行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78568号“智行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868976号“智行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598330号“智行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972543号“智行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北京智行者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不存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