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16441号“京基百纳时代 KK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98083号“K-ONE”商标、第30243438号“KKONE K及图”商标、第47003570号“KONE”商标、第40334870号“KONE”商标近、第30379042号“KONE”商标、第55341670号“KXONE”商标、第47629025号“KONE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已在同类别申请注册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其已注册商标基础上的扩大申请和延伸保护,故应当受到保护和肯定。四、引证商标一、三、四、七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宣传及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字[2022]第18527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81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KKONE”,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KKONE”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字字母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出租广告空间及广告材料、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职业介绍、替他人推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商品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