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清食品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43764号“U.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63463号“UNIDENTIFIED FLYING OBJ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40095号“UFO UNIDENTIFIED FLYING OBJ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毛巾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寿衣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毛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