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001301号“呈森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呈森态 46001301

阅读:179981 2022-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礼学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广卫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8日对第46001301号“呈森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625787号“森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98901号“森态 精炼纯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杨礼学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广卫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8日对第46001301号“呈森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625787号“森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98901号“森态 精炼纯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856483号“森态牛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森态”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获得的荣誉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3日在第29类腌制蔬菜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12月14日的第1723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0年12月13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水果色拉;木耳”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呈森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森态”,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森态”,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食用菜油;干桂圆;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水果色拉;木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食用油;食用菜油;干桂圆;干食用菌”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腌制蔬菜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食用菜油;干桂圆;干食用菌”商品上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禁止性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明部分未涉及商标的使用,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均未涉及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其余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其余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森态”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腌制蔬菜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三、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食用油;食用菜油;干桂圆;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6001301号“呈森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呈森态 460013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287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