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中科华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1439号“中科华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170930、11316197、16317523、19879536、33720720、48933349、58207657、615361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引证商标二主体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六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七、八处于驳回复审中,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理由并非我局暂缓审理本案的法定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即使引证商标二主体已注销,引证商标二仍可转让,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