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智鸿酿酒作坊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6074号“天品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13508号“天子品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2022)商标异字第117517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不予注册,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