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86760号“SINOPEC Cleaner Energy Better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核心部分是申请人公司名称的缩写,是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的核心部分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在第22类已申请注册第1796252号“SINOPEC”商标及第1796251号“中国石化SINOPEC及图”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宣传册、SINOPEC和PETROCHEMICAL中文译义、公司章程、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INOPEC Cleaner Energy Better Life”整体易被理解为相关宣传口号,而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均为“中国石油化工”或“中国石化”或“中国石化SINOPEC及图”,并非本案申请商标,因此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