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姆 .福特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2703号“汤姆福特美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66649号“汤姆福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2年8月8日被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