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028226号“金富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富苑 52028226

阅读:109213 2022-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严记兰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15031号《关于第52028226号“金富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申请人:严记兰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15031号《关于第52028226号“金富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43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与第13889559号“金富韩苑”商标、第753774号“富苑”商标、第21243113号“富苑 LANDMARK”商标、第21243116号“富苑”商标、第49760323号“富苑”商标、第21243120号“富苑置地”商标、第40602582号“富苑大牌档 FUYUANDAPAID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并无不当。但在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在蒸汽浴室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在先权利已消失,二审法院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蒸汽浴室服务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仍为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本文《关于第52028226号“金富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富苑 520282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2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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