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74802A号“QUAR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QUARK 35674802A

阅读:171954 2022-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卓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35674802A号“QUAR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662…

  申请人:上海卓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35674802A号“QUAR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662694号“夸克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1200余件商标,且所跨类别较大,属于明显囤积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2、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域名登记证书;3、媒体、杂志对申请人的报道;4、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5、在先相关裁定;6、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搜索争议商标,结果均指向被申请人,争议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均为出自自身需要和行业经营特点所注册,并非是申请人所称恶意注册、抄袭他人的行为。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共存的商标档案信息;2、被申请人旗下产品介绍;3、被申请人企业简介;4、争议商标的百度百科搜索结果;5、夸克(QUARK)浏览器下载页面;6、媒体关于夸克(QUARK)浏览器的报道;7、夸克(QUARK)浏览器所获荣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硬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虚拟现实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20日初步审定,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电子标签、电子公告牌、全息图、半导体、网络通讯设备、隐形眼镜、电热袜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字母“QUARK”构成,其与引证商标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35674802A号“QUAR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QUARK 35674802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2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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