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444025号“remy'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emy's 46444025

阅读:128727 2022-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埃•雷米马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之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6444025号“remy'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76654号“REMY MA…

  申请人:埃•雷米马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之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6444025号“remy'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76654号“REMY MARTIN”(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0641号“人头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2742号“人头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3176号“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人头马路易十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629594号“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65565号“REMY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19796号“ REMY MART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构成对引证商标一至六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被申请人不仅抄袭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还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系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会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上海图书馆及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2、报纸、杂志报道资料;3、商标注册信息资料及在先案例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利,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已包含在申请理由中,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的主要证据:在先案例资料;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信息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12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电子香烟”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7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MONOPOLY CARTS;RAW GARDEN;GLO EXTRACTS;ACES”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的服务或商品上,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对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七构成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7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MONOPOLY CARTS;RAW GARDEN;GLO EXTRACTS;ACES”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具有恶意抢注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这种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6444025号“remy'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emy's 464440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242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