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02779号“萤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萤拾 38402779

阅读:107607 2022-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民权县大力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8402779号“萤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抢注、囤积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在30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30余件商标,部…

  申请人: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民权县大力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38402779号“萤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抢注、囤积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在30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3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系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且被申请人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售卖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已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具有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且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062740号、第21538999号、第21961078号、第22609792号、第24058871号“萤石”等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第12811156号、第13279830号、第13628199号等多件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构成在“摄像机”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萤石”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抄袭抢注品牌介绍、网络售卖商标资料;2、在先案例资料;3、申请人宣传使用资料;4、荣誉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近似、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的服务或商品上,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其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予以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有关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五,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38402779号“萤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萤拾 384027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240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