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阿佤味道酒店
委托代理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9日对第27304248号“阿佤味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完全相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关联关系。被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争议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是为了阻碍申请人正常使用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法院传票、服务合同、申请人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8年11月20日。
2、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申请人系刘金凤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3、申请人的经营者刘金凤曾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过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21329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认定刘金凤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现行《商标法》的施行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在之前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中已提出,我局对相关事实已作出认定,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实质构成新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已构成“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我局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