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91753号“京挑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560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其在2018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一直在使用的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情形。复审商标应不予撤销。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权利人介绍及获奖证书;2、官网使用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或为自制证据或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