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亚诺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省秒点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15809号“三慧SANHU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4633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其在2018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和被许可人一直在合法、公开、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不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书;2、被许可人深圳市三慧实业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电商平台运营网店经营网页;3、国内销售“三慧 SANHUI”牌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4、被申请人出口“三慧 SANHUI”牌产品的企业发票及中文对应翻译材料;5、“三慧 SANHUI”产品图册、电子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计算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深圳市三慧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为网页证据未显示时间;证据3、4销售的商品为“数码夜视仪、手持夜视仪、头盔夜视仪”,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未显示商标;证据5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