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株式会社北寿心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市乐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71232号“LATAO CAF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111号决定,于2022年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11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部分有效,故复审商标在“1.自助餐厅;2.餐厅;3.饭店;4.咖啡馆;5.快餐馆;6.茶馆;7.酒吧服务;8.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于本案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证明;
2、视觉识别管理系统文案材料;
3、经营合作协议书;
4、销售合同截图;
5、发票若干;
6、照片若干;
7、手机相关界面截图若干;
8、历史数据概览照片一张;
9、宣传介绍材料四张。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在第43类茶馆;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本案涉及的复审服务为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八项服务。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不特定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或者本质上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不能表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