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05374号“xPlan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xPlanet 36605374

阅读:73141 2022-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州台江喜饰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航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新城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36605374号“xPlan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9855712号“XS PLANET”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福州台江喜饰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航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新城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36605374号“xPlan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9855712号“XS PLA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3、引证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并经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明显的恶意抄袭、摹仿,属搭便车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申请注册,201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10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于2021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由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代理、代表或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注册争议商标的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情形。

  三、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在其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书中仅列明法条,并无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该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36605374号“xPlan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xPlanet 366053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2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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