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680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718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23日至2021年0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亚马逊网站上笑脸世界书籍产品信息;
2、关于笑脸图形的品牌代言材料、媒体宣传报道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借阅书;出版书;出版文章(广告除外)”服务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3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借阅书;出版书;出版文章(广告除外)”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