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蔡春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受让人):广东葛洪医学研究院
申请人因第25813387号“葛洪~葛仙人”商标(第5类,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218号决定,于2022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218号决定认为,广东佳禾葛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部分有效,故复审商标在第5类“1.人用药;2.消毒剂;3.婴儿食品;4.医用营养饮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广东佳禾葛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商标授权书两份;
2、广东佳禾葛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需方或购买方的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相关材料若干;
3、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之一作为购买方的购销合同、银行回单等相关材料一组;
4、商标授权书、委托加工订单、对账函、银行回单、采购聊天记录视频材料一组;
5、手机相关界面截图若干;
6、淘宝网局部网页截图若干;
7、相关视频文件、图片材料若干;
8、微信相关界面录屏材料若干以及图片两张。
经复审查明:
1、广州广粤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在第5类人用药、牙用研磨剂等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2021年5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广东葛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佳禾葛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4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本案涉及的复审商品为人用药、消毒剂、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四项商品。
2、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在淘宝网搜索栏以“葛洪葛仙人”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页面中未体现出与本案复审商品有关的内容。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广东佳禾葛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者本质上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与本案复审商品有关的内容、或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或者相关被许可使用人作为需方向他人购买产品的相关材料等,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本案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第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