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中互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9224号“和睦家 UNITED FAM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9172945号“大风车 和睦家 DA FENG CHE及图”商标、第37536913号“大风车 和睦家 DA FENG CH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二均经驳回复审程序和异议程序,现为核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