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凡泰极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9221号“凡泰极客 FINOGEE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51426号“图形”商标、第13547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