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大牧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380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6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0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