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易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律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42796号“茶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64265号“茶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部分商品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6日第1810期《商标公告》中。引证商标现在“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等部分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奶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乌龙茶;茶;荷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青茶;英式红茶;袋装茶叶;茶叶;加香味的茶;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乌龙茶;茶;荷叶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青茶;英式红茶;袋装茶叶;茶叶;加香味的茶;黄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