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市能猫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99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43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6日第1802期《商标公告》中,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