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元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中知联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49287号“午子山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91765号“午子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且自无效之日起已满一年,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第50534048号“午子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