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25476号“欢乐 DOU 包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于2021年10月14日转让予第45394236号“DOU 笑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