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197303号“不二私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不二私塾 45197303

阅读:148347 2022-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祥禹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97303号“不二私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38112号“不二文化 BUER CULTURE”商标、第5834576号“不二家”商标、…

  申请人:祥禹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97303号“不二私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38112号“不二文化 BUER CULTURE”商标、第5834576号“不二家”商标、第36348333号“不二电影”商标、第43645625号“二不”商标、第44113036号“不 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3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五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培训;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会议;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教育;组织文化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本文《关于第45197303号“不二私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不二私塾 451973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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