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43052号“浪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86162号“浪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经生效。第29609701号“浪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21年3月6日第1734期《商标公告》中,第17641257号“浪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月6日第1726期《商标公告》中。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