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649286号“曾太太ZENGTAIT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曾太太ZENGTAITAI 45649286

阅读:126482 2022-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宜优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5649286号“曾太太ZENG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好太太”商标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极高的美誉度,符合驰名…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宜优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5649286号“曾太太ZENG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好太太”商标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极高的美誉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请求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依法给予特别保护。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55960号“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862365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177097号“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180546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191398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19350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196901号“好太太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1176207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2675730号“真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8104535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5306654号“好太太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35306677号“好太太智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5554212号“好太太微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7138520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37138542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37138542A号“Good 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37138512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38159871号“妤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41843101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42015241号“好太太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42274053号“好太太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和名称权。四、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料、商标转让证明、“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经销协议、《经济导报》及《亚太经济时报》报道资料、代言人宣传资料、“好太太”商标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监测报告、荣誉证书、调查报告、《中国企业报》材料、维权记录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杯;厨房用具;纽扣钩;衣夹;牙签;清洁用布;家务手套;毛球去除器(电动或非电动);驱蚊剂用插电式扩散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二十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五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十三、二十七至二十九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十六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在《商标法》中均已得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衣夹、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二十九指定使用的衣夹、厨房用切菜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曾太太ZENGTAITAI”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二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二十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至二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曾太太ZENGTAITAI”与申请人字号“好太太”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字号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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