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267319号“秦淮河马拉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秦淮河马拉松 46267319

阅读:66717 2022-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情怀马拉松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京冈拉梅朵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对第46267319号“秦淮河马拉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谢元伟担任团长的秦淮河跑团于2015年5月成立,2017年开通微信公众号“秦淮河…

  申请人:南京情怀马拉松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京冈拉梅朵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对第46267319号“秦淮河马拉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谢元伟担任团长的秦淮河跑团于2015年5月成立,2017年开通微信公众号“秦淮河跑团”并于2017年7月27日发出第一篇推文,2018年注册新浪微博账户“秦淮河跑团”。自2018年起秦淮河跑团于每年母亲节期间举办秦淮河半程马拉松赛并被报道,具有一定影响,深受广大跑友的好评。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2、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负责人系微信好友,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已举办多届秦淮河半程马拉松赛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3、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所指情形。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秦淮河跑团成立至今参加的马拉松比赛照片;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3、秦淮河跑团微信公众号信息;

  4、秦淮河跑团新浪微博信息;

  5、秦淮河跑团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活动文章;

  6、健和体育、门派体育、搜狐网、新浪网、南京市体育局等发表秦淮河跑团举办环秦淮河半程马拉松赛的文章报道;

  7、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人员之间相互参加活动的照片证据;

  9、百度百科关于“马拉松”的介绍资料;

  10、秦淮河跑团微信公众号发表的《秦淮河跑团团长谢元伟:对待跑步,我是认真的》文章及用以证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系秦淮河跑团团长的文章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成立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被申请人早在2017年便已着手策划、筹备品牌运营事宜,且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早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体育经纪人资质证书。被申请人一直在做各种筹备,直至2020年获得资源方的投资意向,遂提起争议商标注册申请。2、申请人所述其成立前所有事件的主体并非申请人。申请人与秦淮河跑团非同一主体,无法律关联性。3、秦淮河跑团过往活动中,“秦淮河”三字主要用于跑团名称而非活动名称,活动人数少,主要面向自身成员及亲友,影响力小。4、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均遵守《商标法》,已注册的商标均在使用,并无恶意注册之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2、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3、职业资格证书;

  4、被申请人与案外其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5、马拉松相关概念信息截图;

  6、若干跑团等社会组织被查处案例资料;

  7、秦淮河跑团举办活动的信息;

  8、《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使用情况及举办活动情况;

  10、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了反驳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培训;组织、安排和举办体育比赛;流动图书馆;手册出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儿童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显示,申请人南京情怀马拉松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系谢元伟,业务范围为“开展马拉松的技术经验交流;参加各地举办的马拉松比赛及活动;组织策划马拉松比赛及活动;普及推广马拉松运动等服务”。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多篇文章显示秦淮河跑团团长系谢元伟。

  4、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中健和体育于2019年5月11日、2019年5月13日,门派体育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14日,新浪网新华报业网于2019年5月14日分别发表了与秦淮河跑团举办环秦淮河半程马拉松相关的文章报道,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3表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秦淮河跑团团长均系谢元伟,申请人与“秦淮河跑团”标识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就本案争议商标提起相关主张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提交的健和体育、门派体育、新浪网新华报业网等发表的文章对秦淮河跑团举办环秦淮河半程马拉松进行了宣传报道,另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数篇秦淮河跑团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秦淮河跑团微博信息、活动照片、相关文章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秦淮河跑团举办环秦淮河半程马拉松已具有一定影响。其次,争议商标“秦淮河马拉松”与“秦淮河跑团”标识均含有显著识读文字“秦淮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在同一地域,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理应有所了解。最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培训;组织、安排和举办体育比赛;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秦淮河跑团举办环秦淮河半程马拉松活动在服务的内容、对象、方式等方面密切相关。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体育培训;组织、安排和举办体育比赛;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流动图书馆;手册出版;儿童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手册出版;儿童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仅凭申请人自述理由及在案提交的证据7、8不足以证明双方具有该规定所指的“关系”。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体育培训;组织、安排和举办体育比赛;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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