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横琴华发七弦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24129号“华发金控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华发投控集团”和“华发金控集团”为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是申请人的下属子公司,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已形成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说明函;申请人公司商标管理制度;申请人官网介绍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发金控集团”,与申请人名义“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不一致,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