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718895号“球形思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球形思维 53718895

阅读:164746 2022-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守正智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18895号“球形思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没有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

  申请人:成都守正智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18895号“球形思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没有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球形思维的阐释;网店销售页面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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