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图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上海上图书店)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672044号“上图书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核准,申请人名义变更为上图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75397号商标、第156404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与申请人名称不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均为“上图”,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