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桑德罗安蒂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70368号“SAND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3219号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79364号商标经异议程序我局决定不予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43075号商标、第47828863号商标、第4745170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