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53891号《关于第43552419号“MindSt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79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撤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英文“MindStudio”构成,引证商标三为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由文字“吹牛大王科学秀MIND BLOWING”及相应图形构成。诉争商标“MindStudio”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其文字部分,虽均含有英文“Mind”,但“Mind”一词在引证商标三文字中所占比例较低,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均有较大不同,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35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62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400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