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泽经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06520号《关于第43930237号“初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9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375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534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予以宣告无效,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