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莱克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14571号《关于第39625638号“BLACKRO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68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为英文“BLACKROLL”,其并非有固定含义的英文单词,相关公众对于“BLACKROLL”所联想到的含义通常是“黑色的卷状物、柱形物”。“黑色名册”作为固定词组,其英文翻译也是基本固定的,即“black list、black book”,且对于相关公众来说,“BLACKROLL”与“黑色名册”并未形成中英文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既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第405407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097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前述商标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裁定不予注册,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BLACKROLL”,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既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