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318770号“飞象折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飞象折扣 53318770

阅读:154434 2022-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荟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18770号“飞象折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45976号“飞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51182号“飞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上海荟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18770号“飞象折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45976号“飞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51182号“飞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02132号“飞象比萨 FLY ELEPHANT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713940号“飞象华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649499号“小飞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890477号“大飞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022870号“小飞象 LOVE CARE TOU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477804号“飞象快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汉字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9日

本文《关于第53318770号“飞象折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飞象折扣 533187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69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