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凤元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领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98512号“凤元春 FENGYUAN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0706号“鳳元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