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北控晋马创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权大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77696号“爱新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34072号“爱新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外观、含义和呼叫上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爱新芽”与引证商标“爱新牙”呼叫相同,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