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SK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39407号“PRO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无特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913号“PROLINE”商标、第8678620号“宝来PRO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百度百科对于“钨钴钛系硬质合金”解释、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PROLITE”译为“钨钴钛系硬质合金”,指定使用在“半导体晶片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