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64121号“辰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21970号“晨正 chen•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实际未进入市场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辰正”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晨正”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诉讼服务;调解;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所有人是否被注销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