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康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伏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16257号“双塘岭 SHUANG TANG 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7804号“桂灵及图”商标、第41923718号“跃尔跃及图”商标、第50353827号“乳相随及图”商标、第10262334号“荟佰草及图”商标、第11171072号“图形”商标、第35913963号“GOTO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