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欢
被申请人:高德前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对第27474422号“光头GUANGT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的第26671125号“老光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57571号“光头LX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经驳回复审程序获准注册,存在不正当的注册申请。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商标流程;
2.引证商标一商标驳回通知书;
3.引证商标二商标信息及转让流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状态、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为高德前即本案被申请人,均不能作为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申请人多次重复递交与“光头” 高度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多个领域申请注册157件商标,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需要。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的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注册商标流程的合法性,不能证明其通过正当手段获得商标;被申请人有捏造申请人合法商标无效宣告的行为。申请人质证中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9年1月7日获准注册。
2. 引证商标一由上海米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茶馆等服务上,经审查被驳回。
3. 引证商标二由朱秀清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快餐馆等服务上,于2016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经核准转让至高德前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后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均为案外其他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具备引据引证商标一、二提出主张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