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若禺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08480号“PAPERNURSE纸护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24602号“纸护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初步审定“锅具清洁刷;洗餐具用刷”商品,驳回其余商品,该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