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今奢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02587号“CV CRIVEKO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48077号“C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52935号“CV CLOUDY&VA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982064号“C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2、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
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CV CRIVEKOI”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英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英文“CV”,含义存在一定关联,主要识别部分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