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素缨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变更前名义: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78200号“京西宴仕百年迎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广泛使用及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同时也具有了很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京西宴仕百年迎庆”,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且该标志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语,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与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